網頁

Sunday, March 30, 2008

http://www.sa.isu.edu.tw/~19267/(全書教學ppt檔案共十一章,已經上網)

諸位先進:
憲法體制與人權教學本土案例分析
全書教學ppt檔案共十一章,已經上網,
請大家可以取用作為教學講解之工具。
並請註明是教育部專題之研究成果(感謝陳惠馨教授之啟發與指導):
計畫名稱:憲法體制與人權教學本土教案分析。
詳細網址如下:
若有留言
請上部落格留言指導:
 
敬祝
愉快
                                                            義大  李銘義副教授敬上

FYI_瑞士大城

值得一遊,但ppt之照片不是我拍地。(本圖為傑特噴泉)
 
 
 
 
 
 
 
 
 
 
 
 
 
 
 
 
 
 
 
 
 
 
 
 
 
 
 
 
 
 
 
 
 
 
 
 
 
 
 
 

∼印度一遊《美麗+藝術》

請開音箱

(FYI)請大家把善意用於聯合勸募(http://www.unitedway.org.tw/profile/index.asp)

諸位先進
經熟識老師提醒,上午傳送之郵件恐有疑義
請大家把善意用於聯合勸募(網站:http://www.unitedway.org.tw/profile/index.asp
銘義提醒大家
請勿將郵件轉傳送
也勿將捐款進入私人帳戶
此為守法行為
詳見聯合勸募法(如下附件法律條文)
謝老師已經至高苑科技大學專任
不在義守企管系任教
以上聲明
請諸位參考
若造成您的困擾
請見諒。
 
敬祝
愉快
               銘義敬上


名  稱: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公布 )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mylee
Sent: Monday, March 31, 2008 10:42 AM
Subject: (FYI)這是真實的故事

諸位先進:
周老師轉來一封有意思的信,詳如附件。
我的思考點是:台灣像是如此環境的地方其實還很多。
可不可能一併來處理
尤其是目前台灣經濟環境如此差之情形下,
有需要伸出援手的地方不限於大陸而已。
 
李老師敬上
 


各位親朋好友:大家好
    這是發生在我好友--謝國榮博士身上的真實故事,
請大家傳閱,共襄盛舉,功德無量;
願有多大 力量就有多大
祝: 健康  如意
                            周泯垣 敬啟 0328.2140
 

高銘和聖母峰數位攝影展

 

(FYI)雲科大吳威志副教授主辦4/19:教育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教學發展計畫成果發表學術研討會,敬請踴躍參與。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教學發展計劃」及「96年度技專校院憲法教學研習營」成果發表學術研討會

 

邀請函

 

  日期:2008419

地點: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理科大樓科技法律研究所三樓專業教室(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

 

姓名

 

服務機構

 

職稱

 

聯絡電話

 

傳真

 

餐飲  □葷食    □素食

通訊地址

 

E-mail

 

 

 

備註

 

 

1.請填妥本回條後,於97414()下午5時以前,傳真至05-5312179以利統計出席人數。

2.研討會聯絡人:張育誠(05-53426013602)。(E-mail:g9546711@yuntech.edu.tw

 

 

 

 


 

 

雲林科技大學交通路線說明

 

火車

斗六火車站雲林科技大學

火車

斗六火車站雲林科技大學

客運

台西客運

http://www.douliou.com.tw/douliou/menu_a_003.htm

斗六站TEL(05)532-2016

斗南站TEL(05)597-2455

台中仁友客運

TEL(04)222-24102

班次查詢專線TEL(04)222-55166
上車時,須事先告知司機在雲科大下車

日統客運

http://mail.tit.edu.tw/~hi0628/bus.htm

台北←→斗六(雲科大站)

中南客運

http://www.cn-bus.com.tw/cn_7/cn_701.html

埔里斗六高雄

高速公路

國道一號(中山高)

北上

國道一號(240.6 km)→下斗南交流道左轉台一線雲林路左轉至斗六右轉大學路三段本校(大學路三段123)

南下

國道一號(230.5 km)→下西螺交流道台一線莿桐鄉省道1西平路中山路右轉大學路三段本校(大學路三段123)

國道三號(中二高)

北上

國道三號(269.2 km)→78(台西古坑)線快速公路斗六(台三線)→本校(大學路三段123)

南下

計程車
(
斗六市)

久安計程車行

(05)533-4833532-3833 無線電叫車

斗六計程車行

(05)532-2525(斗六市大同路4)

永光計程車行

(05)582-2280

統一計程車行

(05)596-2777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教學發展計劃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教學發展計劃」、「96年度技專校院憲法教學研習營」聯合成果發表學術研討會議

主辦單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日期:2008419(星期六)

地點: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理科大樓科技法律研究所三樓專業教室(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

電話:05-534 2601)

2008419(星期六)

 

0830-0900

報到

主持人:黃靖麟

地點

憲法教學研討會

計畫主持人:吳威志

科技法律研究所三樓專業教室

0900-0930

專題演講Keynote Speech

主持人:林聰明

(雲林科技大學校長)

主講人:唐彥博

(崇右技術學院校長)

講題:憲法教育對技職院校的重要性

0930-1030

第一場

 

主持人:唐彥博(崇右技術學院校長)

以即席演講法進行憲法「總統」專章課程報告

發表人:王服清(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引言人:劉兆隆(彰化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以辯論教學法進行憲法「行政」專章課程報告

發表人:黃靖麟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與談引言人:謝政道 (屏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兼主任)

1030-1050

休息時間

 

1050-1150

第二場

 

主持人:謝政道(屏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憲法組副教授

以會議教學法進行憲法「立法」專章課程報告

發表人:吳威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與談引言人:吳大平(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博雅學部助理教授)

以視聽教學法進行憲法「司法」專章課程報告

發表人:林修正(中洲技術學院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副教授)

 

與談引言人:陳石定(中州技術學院副教授)

1200-1320

午餐時間

教學經驗交流

科技法律研究所一樓

13:30-14:00

  專題演講Keynote Speech

主講人:李銘義(義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講 題:如何撰寫教育部憲法教學之申請案

1400-1500

第三場

 

主持人:蘇順隆雲林科技大學通識與科學教育中心副教授兼主任)

以戲劇教學法進行憲法「人權」專章課程報告

發表人:陳順義(環球技術學院副教授)

 

與談引言人:李銘義 (義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以記者會教學法進行憲法「總綱」專章課程報告

發表人:吳進安(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與談引言人:李禮仲亞洲大學財法系副教授兼主任

1500-1530

休息時間

 

1530-1650第四場:

政府體制分析

 

 

主持人:張國華(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教學經驗交流與座談

與談人: 李禮仲亞洲大學財法系副教授兼主任

 林信雄(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博雅學部兼任講師)

         周耿生(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吳大平(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博雅學部助理教授)

         蔡金仁(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兼學務長)

         鄭明德(北台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李銘義 (義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1730-1930

 

晚餐時間

華山論壇

地點: 劍湖山王子大飯店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教學發展計劃

計畫主持人:吳威志

會議規則

說明:每場約七十分鐘,場次休息時間三十分鐘。各場時間分配為發表人各十五分與談引言人五;其餘為現場交流時間。

 



李銘義老師 您好:
          在此附上4/19於雲科所舉辦教育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教學發展計畫聯合成果發表學術研討會的議程及邀請函,如議程中有須改進的地方,也請老師請給予我們指教,在此也請老師幫忙發送mail給計畫的相關老師,感謝!!祝老師研究順利!!

 
                                                學生   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