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與理財的終極目的,並非為了賺錢
而是為了實現自己想過的生活
多年以來,我為了實現自己想過的生活
走上了創業這條路,同時也積極學習理財
如今我的生活幾乎完全照著我理想中的模式在過
願與更多朋友分享我如何透過理財與創業
實現理想生活的一些經驗與我蒐集到的好資訊..
Sunday, March 30, 2008
http://www.sa.isu.edu.tw/~19267/(全書教學ppt檔案共十一章,已經上網)
(FYI)請大家把善意用於聯合勸募(http://www.unitedway.org.tw/profile/index.asp)
| 名 稱: |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公布 ) |
| 第 1 條 |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
| 第 2 條 |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
| 第 3 條 |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
| 第 4 條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
| 第 5 條 |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
| 第 6 條 |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
| 第 7 條 |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 8 條 |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
| 第 9 條 |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
| 第 10 條 |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
| 第 11 條 |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
| 第 12 條 |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
| 第 13 條 |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
| 第 14 條 |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
| 第 15 條 |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
| 第 16 條 |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
| 第 17 條 |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
| 第 18 條 |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
| 第 19 條 |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
| 第 20 條 |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
| 第 21 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 第 22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 第 23 條 |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
| 第 24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
| 第 25 條 |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
| 第 26 條 |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
| 第 27 條 |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
| 第 28 條 |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 第 29 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
| 第 30 條 |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
| 第 31 條 |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 32 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FYI)雲科大吳威志副教授主辦4/19:教育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教學發展計畫成果發表學術研討會,敬請踴躍參與。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教學發展計劃」及「96年度技專校院憲法教學研習營」成果發表學術研討會
邀請函
日期:2008年4月19日
地點: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理科大樓科技法律研究所三樓專業教室(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號)
| 姓名 | | 服務機構 | |
| 職稱 | | 聯絡電話 | |
| 傳真 | | 餐飲 □葷食 □素食 | |
| 通訊地址 | | ||
| E-mail | | ||
| 備註 | 1.請填妥本回條後,於97年4月14日(一)下午5時以前,傳真至05-5312179以利統計出席人數。 2.研討會聯絡人:張育誠(05-5342601轉3602)。(E-mail:g9546711@yuntech.edu.tw) | ||
雲林科技大學交通路線說明 :
| 火車 | 斗六火車站 → 雲林科技大學 | |||
| 火車 | 斗六火車站 → 雲林科技大學 | |||
| 客運 | 台西客運 | |||
| 斗六站TEL:(05)532-2016 | ||||
| 斗南站TEL:(05)597-2455 | ||||
| 台中仁友客運 | TEL:(04)222-24102 | |||
| 班次查詢專線TEL:(04)222-55166 | ||||
| 日統客運 | ||||
| 台北←→斗六(雲科大站) | ||||
| 中南客運 | ||||
| 埔里←斗六→高雄 | ||||
| 高速公路 | 國道一號(中山高) | 北上 | 國道一號(240.6 km)→下斗南交流道左轉→台一線→雲林路左轉→至斗六右轉大學路三段→本校(大學路三段123號) | |
| 南下 | 國道一號(230.5 km)→下西螺交流道→台一線→莿桐鄉→省道1乙→西平路→中山路→右轉大學路三段→本校(大學路三段123號) | |||
| 國道三號(中二高) | 北上 | 國道三號(269.2 km)→台78(台西古坑)線快速公路→斗六(台三線)→本校(大學路三段123號) | ||
| 南下 | ||||
| 計程車 | 久安計程車行 | (05)533-4833.532-3833 無線電叫車 | ||
| 斗六計程車行 | (05)532-2525(斗六市大同路4號) | |||
| 永光計程車行 | (05)582-2280 | |||
| 統一計程車行 | (05)596-2777 | |||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教學發展計劃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教學發展計劃」、「96年度技專校院憲法教學研習營」聯合成果發表學術研討會議
程
主辦單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日期:2008年4月19日(星期六)
地點: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理科大樓科技法律研究所三樓專業教室(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號
電話:05-534 2601)
| 2008年4月19日(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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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30-09:00 | 報到 主持人:黃靖麟 | |
| 地點 | 憲法教學研討會 計畫主持人:吳威志 科技法律研究所三樓專業教室 | |
| 09:00-09:30 專題演講Keynote Speech | 主持人:林聰明 (雲林科技大學校長) 主講人:唐彥博 (崇右技術學院校長) 講題:憲法教育對技職院校的重要性 | |
| 09:30-10:30 第一場 | 主持人:唐彥博(崇右技術學院校長) | |
| 以即席演講法進行憲法「總統」專章課程報告 發表人:王服清(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引言人:劉兆隆(彰化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 ||
| 以辯論教學法進行憲法「行政」專章課程報告 發表人:黃靖麟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與談引言人:謝政道 (屏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兼主任) | ||
| 10:30-10:50 | 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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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11:50 第二場 | 主持人:謝政道(屏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憲法組副教授) | |
| 以會議教學法進行憲法「立法」專章課程報告 發表人:吳威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與談引言人:吳大平(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博雅學部助理教授) | ||
| 以視聽教學法進行憲法「司法」專章課程報告 發表人:林修正(中洲技術學院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副教授) 與談引言人:陳石定(中州技術學院副教授) | ||
| 12:00-13:20 午餐時間 | 教學經驗交流 科技法律研究所一樓 | |
| 專題演講Keynote Speech | 主講人:李銘義(義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講 題:如何撰寫教育部憲法教學之申請案 | |
| 14:00-15:00 第三場 | 主持人:蘇順隆(雲林科技大學通識與科學教育中心副教授兼主任) | |
| 以戲劇教學法進行憲法「人權」專章課程報告 發表人:陳順義(環球技術學院副教授) 與談引言人:李銘義 (義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 ||
| 以記者會教學法進行憲法「總綱」專章課程報告 發表人:吳進安(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與談引言人:李禮仲(亞洲大學財法系副教授兼主任) | ||
| 15:00-15:30 | 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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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6:50第四場: 政府體制分析 | 主持人:張國華(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 |
| | 教學經驗交流與座談 與談人: 李禮仲(亞洲大學財法系副教授兼主任) 林信雄(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博雅學部兼任講師) 周耿生(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吳大平(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博雅學部助理教授) 蔡金仁(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兼學務長) 鄭明德(北台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李銘義 (義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 |
| 17:30-19:30 晚餐時間 | 華山論壇 地點: 劍湖山王子大飯店 | |
|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憲法教學發展計劃 計畫主持人:吳威志 會議規則 |
| 說明:每場約七十分鐘,場次休息時間三十分鐘。各場時間分配為發表人各十五分鐘;與談引言人五分鐘;其餘為現場交流時間。 |
李銘義老師 您好:
學生 育誠